面試
(一)面試前資格復審
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前,由各招錄機關在通過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人員中,從筆試折算成績高分到低分按計劃錄用人數3倍的比例確定資格復審人員,組織資格復審。
凡放棄面試資格復審、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或與報名注冊的信息嚴重不符、不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由招錄機關取消面試資格,并在同職位通過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中,按筆試折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二)面試前公開調劑
資格復審結束后,達不到1∶3競爭比例的職位,須通過調劑補充人選。調劑職位及公告,可登陸湖北人事考試網查詢。
職位調劑在湖北人事考試網上面向社會公開進行。調劑在考試科目相同的職位之間進行。參加調劑人員的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必須達到規定的最低合格分數線且符合擬調劑職位的資格條件。已經入圍面試資格復審的考生,均不得參加調劑。調劑入圍人員須由招錄機關組織資格復審。
調劑后,對招錄計劃與報考人數仍然達不到規定競爭比例的職位,除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開考的艱苦邊遠地區、黨政緊缺人才及特殊涉密等職位外,一律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減招錄計劃。
(三)參加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人員參加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面試公告發布后,考生放棄面試的,取消其面試資格,不再進行遞補,因考生放棄面試導致該職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該職位可正常開考。對只有1名考生參加面試的職位,考生面試成績達到本場考試(同一考官組、同一面試題本)平均分的,方可列為體檢、考察對象。
(四)綜合成績折算
考生綜合成績采用百分制折算。
不組織專業科目筆試的,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成績×0.55+申論試卷成績×0.45)×0.5 +面試成績×0.5。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職位,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成績×0.40+申論試卷成績×0.30+公安專業科目考試×0.3)×0.5+面試成績×0.5。
其他組織專業科目考試的職位,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成績×0.55+申論試卷成績×0.45)×0.4+專業科目筆試×0.2+面試成績×0.4。
從村(社區)干部中定向考試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綜合成績=綜合知識測試×0.5 +面試成績×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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