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1/26 1:32:42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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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核錄用實施細則(試行)
(摘自省人事廳皖人發[1999]58號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招考錄用國家
公務員的綜合素質,根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錄用考核的對象,是經筆試、
面試,并按有關規定的比例確定列入考核的人員。
第三條 考核必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注重工作實績和相關實踐經驗的原則,錄用必須貫徹德才兼備、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 市、地以上政府用人部門的錄用考核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統一指導下,由用人部門根據需要成立若干考核小組組織實施;縣(市)和鄉、鎮政府機關的錄用考核由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組成若干考核小組統一組織實施。錄用考核對象中有在本機關借用或本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該職位錄用考核對象須有錄用主管機關派人參與考核。
第五條 考核小組不少于兩人。考核小組成員的資格條件是: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責任心強;
(二)敢于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較豐富的經驗;
(四)凡與考核對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三章 考核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注重工作實績并兼顧與擬任職位相關的實踐經驗。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立場、思想覺悟、道德品質、事業心、工作作風、團結合作精神、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尤其是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以及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等情況。
(二)能,主要包括知識和專業水平、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是否適應擬任職位的要求。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主動性、責任心和工作態度。
(四)績,主要包括履行
崗位職責情況、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實績和獎懲情況。
第七條 考核中,如發現弄虛作假,不符合國家公務員招考公告中規定條件的,應中止考核,取消擬錄用資格。
第八條 對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中的考核對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在校期間的政治表現、思想品質、完成學業情況及其參加社會實踐和
社會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條 考核要事先擬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內容、方法、進度和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條 實施考核前,用人單位負責對考核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采取組織與群眾相結合,以定性考核為主,也可視報考對象情況,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在考核中既要向考核對象所在單位(包括曾經工作過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了解情況,又要聽取其周圍同志的意見。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要向考核對象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及當地居委會了解情況。
第十二條 考核采取領導評價、查閱檔案資料、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形式,必要時應由單位或被調查人寫出證明材料。
第五章 錄 用 審 批 第十三條 考核完畢,考核人應提交署名的書面考核報告,用人單位根據考核結果初步確定擬錄用或不錄用人選,征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后對擬錄用對象組織體檢。
第十四條 經考核,如條件符合,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讓考生參加體檢。如確定的考核對象均不合格,可以由高分到低分,從應試者中依次遞補,進行考核并組織體檢。
第十五條 對經考核合格,因錄用名額限制未被錄用的人員,由省人事廳統一存入國家公務員備選人員庫,供急需補充個別國家公務員的單位按規定程序選錄,其備選資格保留一至二年。
第十六條 對經考核、體檢合格的擬錄用對象,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并附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的考核材料,報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并核發《 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第十七條 被錄用人員,憑錄用審批機關核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辦理人事行政關系、工資關系、黨團組織關系、戶糧遷移等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以往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