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助理醫師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注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特別說明: 1.成教學歷是否可以報考公衛執業助理醫師? 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后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后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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