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光明造紙廠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該造紙廠的污水進行監測,發現該廠 對所排放的污水的凈化處理不夠,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嚴重超標。遂向該廠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采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征收排污費,但該廠領導卻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繳納。
環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紙廠繳納應繳排污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題關于污染環境拒交排污費爭議問題。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費是我國環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超標準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 因而,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后,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征收。本案光明紙廠不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是錯誤的。至于該廠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無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并沒有這類可以免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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