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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工業爐窯煙塵、生產性粉塵、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煉焦爐、焚燒爐、水泥工業以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的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工業爐窯
工業爐窯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3.2 標準狀態
指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3 無組織排放
凡不通過煙囪或排氣系統而泄漏煙塵、生產性粉塵和有害污染物,均稱無組織排放。
3.4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3.5 摻風系數
沖天爐摻風系數是指從加料口等處進入爐體的空氣量與沖天爐工藝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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