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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員考試崗位實務知識章節知識點

發表時間:2019/5/17 16:46:5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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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足額地支付合同價款;

(2)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基礎資料,并使其具備施工條件;

(3)發包人應獲得由其負責辦理的批準和許可,并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證明和批準文件;

(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和發布指示,并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6)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頒發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證書、解除工程擔保、返還質量保證金;

(7)發包人應負責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應進行立卷歸檔;

(8)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現場進入權

2.2.1 提供現場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占用現場的權利。

如果專用條款未確定提供現場的時間,則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條【進度與工期】約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內,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占用現場的權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

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包括: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將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并使該通道達到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標準或要求;以及,將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設施提供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

2.2.3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對該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如果發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上述現場、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資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但是,如果發包人的上述情況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錯誤或延誤造成的,則承包人無權得到上述延長期、費用或利潤。

2.3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負責辦理如下許可或批準: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許可或批準,爆破作業批準,進出口海關批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機關要求發包人應當辦理的其他許可、批準、備案。

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證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任何時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就此提供證明的要求,則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內,提出其相應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

如果發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決定是否將該類違約作為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的行為。

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

發包人應保證在現場的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該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承包商,或者是發包人負責供應材料、設備情形時的供應商。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負責處理施工現場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本工程中發包人無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監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監理人員完成的工作均由發包人代表承擔。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13條【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3)承包人應按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承包人應確保及時支付專業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報酬,及時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

(5)承包人應按照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6)承包人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發包人移交;

(7)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 】處理;

(8)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9)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2項目經理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材料。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4.3款【 監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權的項目經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

3.3項目經理部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管理的組成人員的姓名、崗位、資質等相關資料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對于其組成人員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若監理人提出撤換某組成人員的建議,承包人應當撤換。

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3.5 承包人現場查勘

發包人應按照第2.2.3目【提供基礎資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礎資料,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3.6 分包

3.6.1專業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專業分包人要經過發包人認可;(2)專業分包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3)擬分包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主體部位。

3.6.2 勞務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勞務分包人經過了承包人的認可;(2)勞務分包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3)分包的是勞務作業,而不是專業工程。

3.6.3承包人的連帶責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6.4分包工程價款

(1)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發包人直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形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發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有權將此款項從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義務延伸到缺陷責任期期滿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義務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轉讓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再對發包人負責。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等方式。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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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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