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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編制程序
第七條 各部、各省、市、自治區和全國性專業公司以及現有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和行業、地區規劃、經濟建設的方針、技術經濟政策和建設任務,結合資源情況,建設布局等條件,在調查研究、收集資料、踏勘建設地點、初步分析投資效果的基礎上,提出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項目建議書。
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由有關部門和地區聯合提出項目建議書。
第八條 各級計劃部門對提出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匯總、平衡,按照國家計委《關于編制建設前期工作計劃的通知》的規定,分別納入各級的前期工作計劃,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門下達計劃或有關部門、建設單位向設計或咨詢單位進行委托的方式,在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研究工作的范圍、前提條件、進度安排、費用支付辦法以及協作方式等。
第十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區或各全國性工業公司負責預審,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委托有關單位審批。重大項目和特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預審,報國務院審批。小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隸屬關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區或全國性專業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凡編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不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意見的,不得審批設計任務書。
第十二條 有的擬建項目經過可行性研究,已證明沒有建設的必要時,經過審定,可以決定取消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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