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2)熟悉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第二十九條 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
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
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
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了解城市、城市規劃區的法律定義;第四條 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
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2)了解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
港口建設應當兼顧城市岸線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二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并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第二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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