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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規劃環評
1、避免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評法》第1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2、區域性開發建設規劃的環評
根據1998年的《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31條規定: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例題】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主體有:
A 建設單位 B 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C 環評單位 D環保行政部門
答案:ACD
解析:掌握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主體
2、在環境敏感區建設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向公眾公告信息。
A 確定了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后7日內
B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過程中
C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前
D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前
答案:A
解析:掌握環境敏感區建設項目環境評價的公眾參與
3、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公開便于公眾理解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
A在特定場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
B制作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專題網頁;
C在公共網站或者專題網站上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鏈接;
D其他便于公眾獲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方式。
答案:ABCD
解析:掌握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中信息公開的簡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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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