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設備、設施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 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1)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表6-12規定的排放限值。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 外1 m處進行。
當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應在噪聲敏感 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6-12中相應的限值減10 dB (A)作為評價依據。
表6-12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單位:dB (A)
(2)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內的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 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6-13和 表6-14規定的限值。
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最大聲級超過 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 (A)。
3.測量方法
測量條件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 m/s以下時進行。不得不 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釆取 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測點位置
①測點布設。根據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 鄰的區域類別,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 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②測點位置一般規定。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外1m、 高度1.2 m以上的位置。
③測點位置其他規定。當邊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 測點應選在邊界外1 m、高于圍墻0.5 m以上的位置。
當邊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邊界設有聲屏障 等),應按②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lm處另設測點。
室內噪聲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處,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的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在噪聲敏感 建筑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測房間內的其他可能干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 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時鐘等)應關閉。
測量時段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 聲級。
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釆用l min的等效聲級。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 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4)背景噪聲測量
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5)測量結果修正
①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 (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②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10dB (A)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 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6-15進行修正。
③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dB (A)時,應釆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 后,視情況按①或②執行;仍無法滿足前兩款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的有關規定執行。
4.測重結果評價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 評價。
最大聲級直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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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