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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面水環境現狀調查
1.環境現狀調查范圍的確定原則:⑴應能包括建設項目對周圍地面水環境影響較顯著的區域。⑵應盡量按照將來污染物排放進入天然水體后可能的達到水域功能質量標準要求的范圍、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納水域的特點以及評價等級的高低來決定。⑶河流水環境現狀調查的范圍,需要考慮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規模來確定排放口下游應調查的河段長度。⑷湖泊、水庫、以及海灣水環境現狀調查范圍,需考慮污水排放量的大小來確定調查半徑或調查面積(以排污口為圓心,以調查半徑為半徑)。
2.環境現狀調查時期的要求:環境現狀調查時期與水期(潮期)的劃分相對應。河流、河口、湖泊與水庫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劃分;海灣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劃分。北方地區可以劃分冰封期和非冰封期。
對于不同的評價等級,各類水域調查時期的要求不同。詳見教材表4.3
當調查區域面源污染嚴重,豐水期水質劣于枯水期時,一、二級評價的各類水域應調查豐水期。時間允許,三級評價也應調查豐水期。
冰封期較長的水域,且作為生活飲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漁業用水時,應調查冰封期的水質、水文情況。
3.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原則與內容:一般情況,水文調查和水文測量在枯水期進行。必要時,豐水期、平水期、冰封期可進行補充調查。
環境水力學參數:主要指水體混合輸移參數及水質模式參數,包括遷移、擴散及混合系數等。
河流、感潮河口、湖泊與水庫、海灣等水域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詳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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