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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驗收監測技術要求(P338)
1.工況要求:⑴應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情況下進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未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負荷的CP:
⑵調整工況能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滿足75%以上負荷或國家及地方標準中所要求的生產負荷的條件下進行;
⑶無法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主體工程穩定、EP設施運行正常,并征得負責驗收的EP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同時注明實際監測時的工況。工況應根據CP的產品產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設施的運行負荷以及EP處理設施的負荷進行計算。
2.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⑴總體要求。
①參加竣工驗收監測采樣和測試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②監測儀器在檢定有效期內;
③監測數據經三級審核。
⑵水質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水樣的采集、運輸、保存、實驗室分析和數據計算的全過程均按照《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四版)的要求進行。
即做到:①采樣過程中應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樣;
②實驗室分析過程一般應加不少于10%的平行樣;
③對可以得到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應在分析的同時做10%的質控樣品分析,對無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但可進行加標回收測試的,應在分析的同時做10%加標回收樣品分析。
⑶氣體監測分析。
①盡量避免被測排放物中共存污染因子對儀器分析的交叉干擾;
②被測排放物的濃度應在儀器測試量程的有效范圍內,即儀器量程的30%~70%
;③煙塵采樣器在進入現場前應對采樣器流量計、流速計等進行校核。煙氣監測(分析)儀器在測試前按監測因子分別用標準氣體和流量計對其進行校核(標定),在測試時應保證其采樣流量。
⑷噪聲監測分析。①監測時使用經計量部門檢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內的聲級計;
②聲級計在測試前后用標準發生源進行校準,測量前后儀器的靈敏度相差≯0.5 dB,若>0.5 dB則測試數據無效。
⑸固廢監測分析。按國家有關規定、監測技術規范和有關質量控制手冊中的要求進行。余同水。
3.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原則。
①CPEIA文件和初設EP篇中確定的污染因子。
②原輔材料、燃料、產品、中間產物、廢物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因子和一般性污染因子。
③現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有關污染因子。④國家或地方規定總量控制的有關污染因子。
⑤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因子,包括EIA及其批復文件中有明確規定或要求考慮的影響EP敏感目標環境質量的污染因子;試生產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因子;地方EP部門根據當前EP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而確定的對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污染因子。
4.廢氣監測技術要求
⑴有組織排放。①監測斷面:布設于廢氣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出口煙道,廢氣排放煙道。監測點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要求布設。
②監測因子:處理設施進出口的監測因子根據設施主要處理的污染物種類確定,廢氣排放口監測因子的確定參見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但需根據具體情況按驗收標準所述原則進行調整,同時測定煙氣參數。
③監測頻次:◆對有明顯生產周期的CP,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一般為2~3個生產周期,每個周期3~5次;
◆對連續生產穩定、污染物排放穩定的CP,采樣和測試的頻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發電(熱電)廠排氣出口顆粒物每點采樣時間不少于3min:
◆對非穩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監測的方法,一般以每日開工時間或24h為周期,采樣和測試不少于3個周期,每個周期依據實際排放情況按每2~4h采樣和測試一次;
◆標準中如有特殊要求,則按標準中的要求確定監測頻次。
⑵無組織排放。①監測點位:SO2、NOx、顆粒物、氟化物的監控點設在無組織排放源的下風向2~50m范圍內的濃度最高點,相對應的參照點設在排放源上風向2~50m范圍內;其余污染物的監控點設在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濃度最高點。注: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參照點只設1個。工業爐窯、煉焦爐、水泥廠等特殊行業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執行相應排放標準中的要求。
②監測因子:根據具體無組織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確定。
③監測頻次:監測一般不得少于2d,每天3次,每次連續1h采樣或在1h內等時間間隔采樣4個;根據污染物濃度及分析方法、靈敏度,可適當延長或縮短采樣時間。
④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EP設施,可采用隨機抽樣方法進行監測,隨機抽測設施比例≮同樣設施總數的50%。
5.廢水監測技術要求
⑴監測點位:污水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出口,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清凈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⑵監測因子:處理設施進出口的監測因子根據設施主要處理的污染物種類確定;外排口監測因子參見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⑶監測頻次:◆對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以生產周期為采樣周期,采樣≮2個周期,每個采樣周期內一般應采樣3~5次;◆對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CP,
①其污水為穩定排放的,可采瞬時樣,但不得少于3次;②對間斷排放水量<20 m3/d,可采用有水時監測,監測頻次≮2次
;◆對非穩定連續排放源,一般應采用加密的等時間采樣和測試方法,一般以每日開工時間或24h為周期,采樣≮3個周期;采用等時間采樣方法測試時,每個周期依據實際排放情況,按每2~3h采樣和測試一次。
6.噪聲監測技術要求
⑴廠界噪聲。
①監測點位:a.測點一般設在工業企業單位法定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廠界如有圍墻,測點應高于圍墻。同時設點測背景噪聲,必要時設點測源強噪聲。
b.工業企業在法定邊界外置有聲源時,根據需要也應布設監測點。
c.對EIA文件中確定的廠界周圍噪聲敏感區域內的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建筑物應分別設點監測。
②監測因子:等效連續A聲級。
③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測2d,晝夜各2次。
⑵高速公路交通噪聲。
①監測點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聲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聲屏障聲學設計和測量規范》(HJ/T90--2004)確定。
a.在公路兩側距路肩≤200m范圍內選取至少5個有代表性的噪聲敏感區域,分別設點進行監測
;b.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20m、40m、60m、80m、120m設點進行噪聲衰減測量;c.聲屏障的降噪效果測量,執行《聲屏障聲學設計和測量規范》,并在聲屏障保護的敏感建筑物戶外1m處布設觀測點位;d.選擇車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1.2m范圍內布設24h連續測量點位。
②監測因子:LAeq、LAMax、L10、L50、L90,24h連續測量還包括Ld、Ln、Ldn。
③監測頻次:噪聲敏感區域和噪聲衰減測量,連續測量2d,每天測量4次,晝、夜間各2次,分別在車流量平均時段和高峰時段測量。每次測量20min。24h連續交通噪聲測量,每h測量1次,每次測量≮20min,連續測量2d。
⑶機場周圍飛機噪聲。
①監測點位:按照《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GB 9661-88)確定,在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影響的所有噪聲敏感點設點監測,監測點選在戶外平坦開闊的地方,傳聲器高于1.2m,離開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②監測因子:每次飛行事件的最大A聲級及持續時間,最終計算計權等效連續感覺噪聲級(WECPNL)。
③監測頻次:監測一周7d×24h內的所有航班(目前常用的頻次為對一周內飛行事件最多的2個工作日內的所有航班監測)。
7.振動監測技術要求。⑴監測點位:按《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GB10071-88)確定,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內振動敏感處。必要時,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內地面中央。
⑵監測因子:垂直振動級(VLz)。⑶監測頻次:①穩態振源:每個測點測量一次,取5S內的平均示數為評價量。②沖擊振動:取每次沖擊過程中的最大示數為評價量。
③無規振動:每個測點等間隔地讀取瞬時示數,采樣間隔≯5S,連續測量時間≮1000S,以測量數據的累計百分Z振級VLz10值為評價量。
8.電磁輻射監測技術要求。⑴監測點位:針對不同的電磁輻射源確定監測點位,具體見《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61-2001)。⑵監測因子:
①射頻段(電視與調頻廣播電視發射塔,中、短波廣播與通信發射臺,微波通信與移動通信基地站、衛星地球站、導航與雷達站):綜合場強(V/m);
②工頻段(高壓電力線與高壓變電站,工業、科學、醫療高頻設備):電場強度(V/m)、磁場強度(T)。
⑶監測頻次:在各種電磁輻射源的正常工作時段,每個監測點位監測一次。
9.固廢監測技術要求。固廢的監測主要分為檢查和測試兩個方面。
⑴固廢的檢查。對于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確定其性質,建有相應堆場、處理設施,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要求處理的固廢,一般以檢查為主,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①按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技術文件及管理文件的要求,調查項目建設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廢的來源、判定及鑒別其種類、統計分析產生量、檢查處理處置方式。
②若項目建設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廢委托處理,應核查被委托方的資質、委托合同,并核查合同中處理的固廢的種類、產生量、處理處置方式是否與其資質相符。必要時對固廢的去向做相應的追蹤調查。
③核查CP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固廢是否符合相關控制標準要求。
⑵鑒別監測。對于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無法確定其性質的固廢,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5085.7-2007)鑒別其性質,再按⑴進行檢查。
⑶二次污染的監測。監測固廢可能造成的大氣環境、地下(地表)水環境、土壤等的二次污染,監測方法分別參見相應的監測技術規范。
①監測點位:根據《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定》(HJ/T 20-2008)要求,分別采用簡單隨機采樣法、系統采樣法、分層采樣法、兩段采樣法、權威采樣法等確定監測點位。
②監測因子:污染因子的選擇應根據固廢產生的主要來源、固廢的性質成分及浸出毒性試驗進行確定。
③監測頻次:隨機監測一次,每一類固廢采樣和分析樣品數均≮6個。
10.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技術要求。⑴排放總量核算項目為國家或地方規定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指標。
⑵依據實際監測情況,確定某一監測點某一時段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排污單位年工作的實際天數計算污染物年排放總量。
⑶某污染物監測結果<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不參與總量核算。
11.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要求。⑴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d,每天1~2次,監測點位等要求按《地面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執行。
⑵環境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d,采樣時間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
⑶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d,測試頻次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執行。⑷城市環境電磁輻射監測,按照《輻射EP管理導則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和方法》(HJ/T 10.2-1996)執行,一般選擇5:00~9:00、11:00~14:00、18:00~23:00三個高峰期進行測試。若24h晝夜測量,其頻次不少于10次。
⑸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按《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執行,一般監測2d,每天晝夜各1次。
12.在線自動連續監測儀校比技術要求:由于目前國家沒有發布統一的在線監測儀器的監測技術規范,在“三同時”環保驗收中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校比考核。
⑴是否按照環評批復的要求安裝了儀器設
備;⑵是否通過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質量檢定和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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