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教材重點,中大網校小編整理了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中的重點和考點,希望對有所幫助,中大網校祝您考試順利!
八、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第25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九、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有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3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36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37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38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39條 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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