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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一)
本章考綱要點:
( 1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 2 )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 3 )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 4 )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 5 )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 6 )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 7 )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注意:根據第95條規定: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是構成國家領水的組成部分,即包括一國的海灣、海峽、海港、河口灣,測算領海的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被陸地所包圍或通過狹窄水道連接海洋的海域。我國的渤海、膠州灣、吳淞口、珠江口和瓊州海峽等等均屬于我國的內水,適用于本法。
領海:領海是鄰接我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據領海基線24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陸架:為我國領海以外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為200海里。
【例題】
下列關于我國現行《 環境保護法》 與《 海洋環境保護法》 適用范圍說法正確的是()
A 由于海洋環境保護有專門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以《環境保護法》不適用于海洋
B 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有專門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仍然適用于海洋
C 由于《環境保護法》 是環保基本法,所以凡是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必定適用《 環境保護法》
D 凡在我國陸域內從事的任何活動均不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E 凡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內從事的任何活動均不適用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
答案:B
解析:環保法適用于我國領域和管轄的海域,所以A錯;C也不對海環法是單行法有自己的規定;D、E不符合海環法的使用要求。
二、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海防法》第95條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2、內水: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3、濱海濕地: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它是海陸相互作用的重要地帶,也是河流入海的重要地帶。濱海濕地是魚類、貝類等水生動物和野生動物的棲息、繁衍場所。在一定條件下,濱海濕地能夠穩定沉積物,吸收、過濾污染物,同時也能控制與調節風暴潮和洪水。濱海濕地具有巨大的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價值。本法明確了濱海濕地的概念,對依法保護濱海濕地將起重要作用。 )
4、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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