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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本節考綱要求:
( 1 )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 2 )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
( 3 )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 4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1、法律依據:2004年2月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4月1日實施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2、登記規定:
(1)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3年,屆滿前3個月再次辦理登記者,繼續從事工作。登記者的受聘單位名稱、資質或者調動單位的,應在變更之日起30內進行變更登記;因登記者單位調動發生的變更登記,一年僅可一次。
(2)環評工程師就業要求:必須受聘且登記一個有環評及相關業務資質的單位,且以單位名義從事活動。
(3)環評工程師登記類別:應按類別進行登記,申請登記的類別不得超過兩個。
(4)登記條件:①取得《職業資格證》具備相應能力
②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③堅持本崗工作,身體健康,70周歲以下
④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5)登記禁止條件:(P53)
3、登記申請的材料(P53)
二、環評工程師的繼續教育
環評工程師在其職業資格登記期內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累計不少于48小時
三、環評工程師的職責:
1、恪守職業道德
2、參加繼續教育
3、主持環評文件的編制,并簽字注明登記證號
4、不得越資質和范圍從事環評
5、以單位名義接受委托,并為委托人保密
四.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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