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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有關規定
1、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主體:
原則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省級以上政府負責;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類型: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3、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范圍: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四、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水防法實施細則》第21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五、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1、一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水防法》第20條2-7款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二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水防法細則》第23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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