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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科目《案例分析》講義9

發表時間:2013/9/26 13:17: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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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試。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08-29 1998-01-01)

熟悉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10-09 1994-12-01)

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熟悉自然保護區各區域內禁止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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