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31、熟悉對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休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風景名勝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不分權屬都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采伐的,須經地方主管部門批準。古樹名木,嚴禁砍伐。在風景名勝區內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并應限定數量,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
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都應當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保護措施,組織實施。
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按照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
風景名勝區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宣傳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愛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32、熟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作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
(二十五)《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
33、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地點設置的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
34、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場所、區域。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6月25日)
35、熟悉海岸工程的定義及范圍。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為控制海水或 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 區域開發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港口、碼頭,造船廠、修船廠,濱海火電站、核電站, 岸邊油庫,濱海礦山、化工、造紙和鋼鐵企業,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城市廢水排海工 程和其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工程項目,入海河口處的水利、航道工程,潮汐發電工程 ,圍海工程,漁業工程,跨海橋梁及隧道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護工程以及其他一切改變 海岸、海涂自然性狀的開發工程建設項目。
36、(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2000年11月1日)
熟悉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劃分。
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37、熟悉生態功能保護區的保護措施;
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念環境建措設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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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