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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重點14

發表時間:2012/10/22 10:33: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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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11、熟悉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的時限、要求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12、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13、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防治水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梁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14、熟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15、熟悉解環境噪聲和環境噪聲污染的含義;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16、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17、熟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理的有關規定;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18、熟悉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19、熟悉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看課本)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20、熟悉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珍稀海洋動物天然集中分布區、海洋生物生存區及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 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 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 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 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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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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