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高頻考點:環境基礎類標準
環境基礎類標準:
第二十八條 【作用定位】為規范各類生態環境標準的制修訂技術工作,以及各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使用的術語、定義、圖形、符號、編碼、代號(代碼)等技術要求,制定環境基礎類標準。
第二十九條 【具體類型】環境基礎類標準包括各類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以及生態環境通用術語定義、圖形符號技術要求、編碼和代號(代碼)編制規則等。
第三十條 【制定原則一】制定各類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應明確該類型標準的定位、體系設計、制修訂原則、技術路線、工作方法和要求、以及對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等材料的內容和格式要求。
第三十一條 【制定原則二】制定生態環境通用術語定義、圖形符號技術要求、編碼和代號(代碼)編制規則等,應充分借鑒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實踐經驗、既有做法,確保準確、通用、可辨識,力求簡潔易懂。
第三十二條 【實施標準】制定其他各類生態環境標準或其他生態環境規范性文件,應符合相應類別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的要求,采用環境基礎類標準規定的術語、定義、圖形、符號、編碼、代號(代碼)等,確保標準內容銜接、體系協調、格式規范。
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使用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設置圖形標志,對檔案信息進行分類、編碼等,采用相應的術語、圖形、編碼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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