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教材重點,中大網校小編整理了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中的重點和考點,希望對有所幫助,中大網校祝您考試順利!
四、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30條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第33條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禁止排放)
六、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第34條 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可以達標排放)
第35條 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沒有排放標準要求但有排放海域要求)
第36條 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沒有排放標準和海域要求,但是有保護鄰近漁業水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例題】
下列哪些廢物不得向海洋排放()
A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 B熱廢水 C中水平放射性廢水D含重金屬的廢水
答案:C
解析:掌握禁止排放、限制排放的不同類別
七、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第42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43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注意:本條是海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區別于一般建設項目的是:
(1)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沒有報告表;(2)環評報告書要經海洋行政部門提審核意見,之后報環保部門審批;而一般建設項目則是報環保部門審批,有行業主管的才經過預審。
(3)環保部門審批前,還要征求海事、漁政和軍隊環保部門的意見,一般項目沒有這些要求。
第44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注意:此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和環保驗收制度。
第45條 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注意:不是禁止新建化工項目,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備”治理措施(不是設施)的嚴重污染項目。可見立法之寬。
第46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