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1) 熟悉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該體系構成如下:
(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2)環境保護基礎法。(3)環境保護單行法。(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5)環境保護部門規章。(6)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7)環境標準。(8)環境保護國際條約
(2) 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之間的相互關系。
《憲法》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基礎,在整個環境法規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層次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環境法律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除憲法以外的其他層次不得與其相抵觸;環境行政法規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地方環境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環境行政規章必須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環境行政規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從立法體制的角度建立環境法規體系,要注意維護我國環境法制的統一性,發揮中央和地方立法機關以及各個層次法規的作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掌握環境的含義;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3)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4)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4)掌握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5) 掌握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的有關規定;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6) 掌握加強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7)掌據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有關規定;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8)掌損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9)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10)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11)熟悉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有關規定;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12)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3)熟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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