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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環評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點22

發表時間:2013/10/31 13:12:5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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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1《環保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 1 )掌握環境的含義;

( 2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 3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 5 )掌握加強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 6 )掌握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 7 )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 8 )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 9)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 10 )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掌握環境的定義

《環境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此定義中的關鍵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沒有這個前提,就沒法界定環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們說的環境。

【例題】

下列那些是環保法中規定的環境

A交通道路 B鐵路設施 C 樓宇大廈 D土地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均為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天然與人為的自然因素。

二、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環境保護法》第3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此處的其他海域:不是領海,而是指我國有權管轄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領海屬于我國領域,

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四、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環保法》第17、18、19條

第17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尤其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不得建任何生產設施)

第18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19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五、掌握加強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環保法》第20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六、掌握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環保法》第24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5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27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28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30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33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七、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第31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32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八、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第25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九、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有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3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36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37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38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判斷下列哪項所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的規定(ACDE )

A 某單位引進一套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設備,市環保局對其處以10000 元罰款,并責令銷毀該設備

B 某單位拒絕縣環保局的現場檢查,縣環保局給予其警告處罰

C 某企業經過限期治理后仍然沒有完成治理任務,周圍居民上訪不斷,省環保局遂作出責令其停產的處罰

D 某國有企業違法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別嚴重,當地環保局對其處以20 萬元罰款,同時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E 某企業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設施,致使污染物排放大大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當地環保局給予其罰款20 萬元的嚴厲處罰

答案:ACDE

解析:A環保部門只有警告或罰款的權利;C環保部門是不能作出責令停產的處罰的

D 行政處分只能由主管部門或單位進行,不能由環保局進行E環保部門應責令重新安裝并處罰款,不能單處罰款。

2、環保監管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40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例題】

某企業擅自將防治污染的設施拆除,當地環保部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于是立即下達對該企業的行政處罰,處罰內容是責令該企業重新安裝使用防污設施,并處以5000 元罰款,請根據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判斷下列哪種說法正確?( AC )

A 某企業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B 某企業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C 某企業如果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 某企業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直接強制執行

E 某企業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解析:行政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第41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43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44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45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

1、對于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說法正確的是

A時效期間為2年 B時效期間為3年

C 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到知道污染損害之日起算

D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到知道受到污染損害之日起算

答案:BD

解析:掌握時效的期間和起算點。

2、某企業因排污致使周圍農田損失重大,對此糾紛,說法正確的是

A 若企業已經交納了排污費,則可不必負責賠償

B 若企業已經采取了環保措施,仍難以避免的,則可不必負責賠償

C 該糾紛可由有關環保部門負責調解

D 該糾紛受害農民可以直接起訴

答案:CD

解析:掌握該責任是無過錯責任,除非不可抗力,否則要賠償;受害人請求調解或者直接起訴均可。

第39條 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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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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