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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原則
8.河口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原則:當排污口擬建于河口感潮段內時,其上游需設置取樣斷面的數目與位置,應根據感潮段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樣點的布設和水樣的對待與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9.湖泊、水庫水質取樣位置與采樣點的布設原則
9.1取樣位置的布設:在湖泊、水庫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整個調查范圍,并能切實反映湖泊、水庫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教材中表格。
9.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的設置:每個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
⑴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平均水深小于10m時,取樣點設在水面下0.5m處,但距湖庫底不應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首先應找到斜溫層。在水面下0.5m及斜溫層以下,距湖庫底0.5m以上處各取一個水樣。⑵小型湖泊與水庫:平均水深小于10m時,水面下0.5m,并距湖庫底不小于0.5m處設一取樣點;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處各取一個水樣。
9.3水樣的對待:小型湖泊與水庫,水深小于10m時,每個取樣位置取一個水樣;水深大于等于10m時,則一般只取一個混合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各取樣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樣均不混合。
10. 海灣取樣位置與采樣點的布設原則
10.1取樣位置的布設:海灣水質取樣位置的設置主要考慮污水排放量、評價工作等級,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積布設水質取樣位置。在海灣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相應評價等級的調查范圍,并能切實反映海灣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或方格網布點的方法。
10.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每個位置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水深小于等于10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取一個水樣,此點距海底不應小于0.5m;水深大于10m時,在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且距海底不小于0.5m處,分別設取樣點。
10.3水樣的對待:每個取樣位置一般只有一個水樣,即在水深大于10m時,將兩個水深所取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以不進行混合。
11.特殊情況的要求:對設有閘壩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取樣斷面、取樣位置、取樣點的布設等可參考河流、水庫部分的有關規定酌情處理。對于一些情況比較復雜的河網,應按照各河段的長度比例布設水質采樣、水文測量斷面。水質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可參照河流、河口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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