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教材重點,中大網校小編整理了2013年環評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中的重點和考點,希望對有所幫助,中大網校祝您考試順利!
【例題】
1、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由()審批
A 國家環保總局
B 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
C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D 地方各級政府部門
答案:C
解析:環評文件的審批程序
2、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說法正確的是
A 應先由其行業主管部門預審
B 應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C 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應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作出審批決定
D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應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作出審批決定
答案:AC
解析: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時,其審批程序有預審要求,但是環保部門的審批時間沒有變化。
二、環評文件的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
《環評法》第24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條例》第12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注意:需重新報批的項目的規定。五項中只要其中的一項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就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本法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的規定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同的內容、要求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①《條例》規定須重新報批的僅包括“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四方面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項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項目。
②《條例》講“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講“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本法比《條例》更進一步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年滿五年后,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時的實際或者叫形象進度的界定。“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說明該建設項目在客觀上還未真正開工,只是計劃或者決定要重新開工。這樣規定,有利于實際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執行。
【例題】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發生下列哪些變動,將引起建設項目的重新報批:
A 法定代表人變化
B 建設項目名稱變化
C 建設項目地點變化
D 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發重新報批的事項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 )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A 10 B 4 C 5 D15
答案:C
解析:掌握重新審核的時間要求
3、根據《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依法重新審核的,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 )
A 通過審核 B 未通過審核 C 未審核 D未報批
答案:A
解析:這是《條例》不同于《環評法》的規定之處。
環評文件的分級審批
三、環評文件的分級審批
1、必須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建設項目:
《環評法》第23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11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同時,《環評法》第25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國家環保總局第15號令)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建議或調整建議:
(一)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建設項目投資性質、立項主體、建設規模、工程特點等因素為依據,分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和非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兩類規定審批級別;
(二)對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由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例題】
1、除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外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的審批權限,由()規定。
A 國務院 B 國家環保總局 C省級政府 D省環保局
答案:C
解析:此為《環評法》對省級政府規定環評文件審批權限的授權規定。
2、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哪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A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B 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C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D 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
答案:ACD
解析:注意B的項目不同于C的項目。對B而言,環保部門對環評文件有爭議時,應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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