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環保監管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40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例題】
某企業擅自將防治污染的設施拆除,當地環保部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于是立即下達對該企業的行政處罰,處罰內容是責令該企業重新安裝使用防污設施,并處以5000 元罰款,請根據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判斷下列哪種說法正確?( AC )
A 某企業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B 某企業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C 某企業如果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 某企業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直接強制執行
E 某企業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解析:行政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第41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43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44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45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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