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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本章考綱要點:
( 1 )了解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 2 )熟悉國家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 4 )了解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 5 )了解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
《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2004年修訂
一、了解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4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例題】
國家對土地種類的劃分包括:
A農用地、耕地、建設用地 B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的
C耕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等 D耕地、林地、住宅用地
答案:B
解析:了解我國土地管制用途的規定
二、熟悉國家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31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例題】
我國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地單位應當()
A支付耕地占用補償金 B 負責開墾相當數量和質量耕地
C沒有條件開采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D沒有條件開采的,應當按照省級以上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答案:BD
三、掌握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34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了解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1、建設占地以使用國有土地為原則,鄉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
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轉用審批(建設占地的形式要求)
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例題】
下列哪些可以依法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A開辦鄉鎮企業 B建設面向社會的商品房 C開辦村療養院 D建設村民住宅
答案:ACD
五、了解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建設占地的實質性要求)
第45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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