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注意:
本條規定與《環評法》相比不同點在于:
(1)適用范圍不同:沒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不同:本法規定的是規定防治措施,而環評法則是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3)審批的程序不同:本法是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環評法》是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評文件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
四、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環保法》第17、18、19條
第17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尤其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不得建任何生產設施)
第18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19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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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