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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度淘汰制度的規定;第十二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2)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熟悉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滿足或考慮生活用水,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及航運等需要的規定;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2)了解跨流域調水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興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須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3)了解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的規定;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的發展。第十五條 各地區應當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業,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采取節約用水的灌溉方式。
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4)了解開發、利用水運資源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國家保護和鼓勵開發水運資源。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同時修建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所需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門負擔。
現有的礙航閘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5)熟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6)了解禁上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7)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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