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1)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音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6)熟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7)熟悉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8)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上作業的有關規定;
(9)掌握交通運輸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0)熟悉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施行
一、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2條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注意:
(1)該法所說的噪聲重點是干擾生活環境的聲音。不包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干擾聲音。
(2)該法的噪聲只要求干擾,沒有要求聲音是否持續等條件。
(3)該法的環境噪聲污染專指噪聲超標排放,并不是有噪聲就是環境噪聲污染。
第63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2)“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3)“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5)“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例題】
依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判斷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B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C 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D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E 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答案:ABCDE
解析:
二、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5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三、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12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音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17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注意:(1)本條適用區域:噪聲敏感集中區域
(2)適用條件: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已經發生了事故
(3)處理方式:限期治理。這不是前面的整改,改正等提法。
(4)處理機關:縣級以上政府(按照其權限決定限期治理)不是環保部門。
(5)授權處理:對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小型企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授權其環保部門決定,即可以由環保部門經授權決定限期治理。
【例題】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決定
A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C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
答案:A
解析:注意處理機關的級別
五、熟悉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噪防法》第23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注意:第22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六、熟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噪防法》第24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噪防法》第25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七、熟悉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噪防法》第28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注意: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29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八、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上作業的有關規定
第30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例題】注意噪聲控制的范圍
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判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B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C 在城市市區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D 不論在城市范圍,還是在農村地區,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E 只有在城市范圍內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答案:AD
解析:B錯在“城市范圍”應當是“城市市區范圍”;C錯在“城市市區內”,正確的是“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E錯在不是僅城市范圍,而且包括農村范圍。
第36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37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不含消除)
第38條 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不是不允許使用,而是減輕)
第39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不是不允許使用,而是減輕)
第40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注意:第37條和第40條規定的都是在已經存在的噪聲區域(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飛機起降凈空區)周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輕、避免噪聲污染。
九、熟悉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41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42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43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不是環保部門,而是文化部門不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不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44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45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不是向環保部門申報,而是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46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47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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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