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環境標準體系
一、環境標準體系定義
體系:指在一定系統范圍內具有內在聯系的有機整體。
環境標準體系:各種不同環境標準依其性質功能及其客觀的內在聯系,相互依
存、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所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即構成了環境標準
體系。
二、環境標準體系結構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環境保護部標準(圖1-1)。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GB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實物標準)、國家環境基礎標準,統一編號GB或GB/T。地方環境標準主要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統一編號DB。環境保護部標準主要是指環境保護部制定發布的管理規范類標準、環境監測類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統一編號HJ或HJ/T。
1.國家環境標準
(1)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一定時期內衡量環境優劣程度的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環境質量的目標標準。
(2)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的污染控制技術,并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和產生污染的各種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是對污染源控制的標準。
(3)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為監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范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所做的統一規定(指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試驗方法、檢驗方法、生產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統一規定)。環境監測中最常見的是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
(4)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而制定的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在環境管理中起著特別的作用:可用來評價分析儀器、鑒別其靈敏度;評價分析者的技術,使操作技術規范化。
(5)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對環境標準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量綱單位及信息編碼等做的統一規定。
2.地方環境標準
地方環境標準是對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來為控制環境質量的惡化趨勢,一些地方已將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地方環境標準。
(1)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2) 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對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3.環境保護部標準
為提高環境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對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監測、監督執法、環境統計與信息等各項環境管理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所做出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組成。其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總綱、綜合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構成,總綱對后兩項導則有指導作用,后兩項導則的制定要遵循總綱總體要求。目前發布的規劃環境評價技術導則主要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總綱、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構成。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包括污染源源強核算準則和火電、造紙、水泥、鋼鐵等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指大氣、地表水、地下水、聲環境、生態、土壤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指環境風險評價、人群健康風險評價、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固體廢物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指水利水電、采掘、交通、海洋工程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三、環境標準之間的關系
1.國家環境標準與地方環境標準的關系
執行上,地方環境標準優先于國家環境標準。
2.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間的關系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跨行業的綜合性排放標準(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性排放標準(如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即有行業性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排放標準,沒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3.環境標準體系的體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環境的復雜多樣性,使得在環境保護領域中需要建立針對不同對象的環境標準,因而它們各具有不同的內容用途、性質特點等:另一方面,為使不同種類的環境標準有效地完成環境管理的總體目標,又需要科學地從環境管理的目的對象、作用方式出發,合理地組織協調各種標準,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發揮標準系統的綜合作用。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主體,它們是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內容,從環境監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體現了環境標準體系的基本功能,是實現環境標準體系目標的基本途徑和表現。
環境基礎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礎,是環境標準的“標準”,它對統一、規范環境標準的制定、執行具有指導的作用,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石。
環境監測類標準、管理規范類標準構成環境標準體系的支持系統。它們直接服務于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上的配套補充以及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效執行的技術保證。
四、環境質量標準與環境功能區之間的關系
環境質量一般分等級,與環境功能區類別相對應。高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嚴格,低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寬松一些。試舉三例說明。
(一)環境空氣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分級
1.功能區分類:二類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2.標準分級:二級
一類區:適用環境空氣污染物一級濃度限值;
二類區:適用環境空氣污染物二級濃度限值。
(二)地表水環境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值
1.功能區分類:五類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劃分類別。
2.標準值:五類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功能區,將地表水環境質量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區域執行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區域。
(三)聲環境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值
1.功能區分類:五類
0類: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
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2.標準值:五類
對應聲環境五類功能區,將環境噪聲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噪聲功能類別高的區域(如居住區)執行的標準值嚴于噪聲功能類別低的區域(如工業區)。
五、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環境功能區之間的關系
過去,對于水、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部分是分級別的,分別對應于相應的環境功能區,處在高功能區的污染源執行嚴格的排放限值,處在低功能區的污染源執行寬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思路有所調整。首先,排放標準限值建立在經濟可行的控制技術基礎上,不分級別。制定國家排放標準時,明確以技術為依據,采用“污染物達標技術”,即現有源以現階段所能達到的經濟可行的最佳實用控制技術為標準的制定依據。國家排放標準不分級別,不再根據污染源所在地區環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據不同工業行業的工藝技術、污染物產生量水平、清潔生產水平、處理技術等因素確定各種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標準以減少單位產品或單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為目標,根據行業工藝的進步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適時對排放標準進行修訂,逐步達到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實現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其次,國家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功能區逐步脫離對應關系,由地方根據具體需要進行補充制定排入特殊保護區的排放標準。逐步改變目前國家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功能區對應的關系,超前時間段不分級別,現時間段可以維持,以便管理部門的逐步過渡。排放標準的作用對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與生產工藝和處理技術密切相關。而目前這種根據環境質量功能區類別來制定相應級別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過于勉強,因為單個排放源與環境質量不具有一一對應的因果關系,一個地方的環境質量受到諸如污染源數量、種類、分布、人口密度、經濟水平、環境背景及環境容量等眾多因素的制約,必須采取綜合整治措施才能達到環境質量標準。但地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管理需要,對位于特殊功能區的污染源制定更為嚴格的控制標準。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