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環境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措施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對標準實施監督,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處理的活動。
一、環境質量標準的實施
(1)在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時,應結合所管轄區域環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的劃分環境功能區,對各類環境功能區按照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相應標準級別的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時,應按國家規定,選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監測點位或斷面。經批準確定的監測點位、斷面不得任意變更。
(3)各級環境監測站和有關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與之相關的其
他環境標準規定的采樣方法、頻率和分析方法進行環境質量監測。
(4)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環境質量評價。
(5)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氣傳輸引起的環境質量標準執行方面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報環境保護部協調解決。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時,應根據下列因素或情形確定該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1)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的時間。
(2)建設項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時,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指標,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的指標。
(3)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建設從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相應污染物排放指標時,該建設項目引進單位應提交項目輸出國或發達國家現行的該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技術資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環境條件和經濟技術狀況,提出該項目應執行的排污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投產后,均應執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排放污染物,應按所屬的行業類型、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三、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實施
(1)被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方法標準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2)在進行環境監測時,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位置和采樣頻率,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測試與計算。
(3)對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統一分析方法,與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套執行。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地方統一分析方法停止執行。
(4)因采用不同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所得監測數據發生爭議時,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種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進行復測。
四、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實施
在下列環境監測活動中應使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
(1)對各級環境監測分析實驗室及分析人員進行質量控制考核。
(2)校準、檢驗分析儀器。
(3)配制標準溶液。
(4)分析方法驗證以及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五、國家基礎標準與環境保護部標準的實施
在下列活動中應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或環境保護部標準:
(1)使用環境保護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時,執行環境名詞術語標準。
(2)排污口和污染物處理、處置場所的圖形標志,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準。
(3)環境保護檔案、信息進行分類和編碼時,采用環境檔案、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
(4)制定各類環境標準時,執行環境標準編寫技術原則及技術規范。
(5)劃分各類環境功能區時,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6)進行生態和環境質量影響評價時,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
(7)進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時,執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8)對環境保護專用儀器設備進行認定時,采用有關儀器設備環境保護部標準。
六、環境標準的監督實施
1.實施監督部門
(1)環境保護部負責對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標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在全國環保執法檢查中要將環境標準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在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匯報環保工作時,應將標準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實施監督方式
標準實施的監督可分為自我監督和管理性監督。
自我監督主要由排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承擔,其基本出發點主要是“達到標準規定要求”。我國重點排污單位絕大部分有自我監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儀器、設備、人員,長期以來,對自身排污行為積累了大量資料、數據。以往環保部門對企業自身監督重視不夠,應當說,這部分力量屬于標準實施監督系統的一個重要組織部分,從守法的高度加以強化,也正是目前國外環境管理的一個特點。
管理性監督主要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現對標準實施的監察與督導。其基本出發點是“達標”,采用的手段一般為監督性監測和檢查、抽查。對環境質量標準的實施監督,一般為固定采樣點位、固定頻率的例行監測,以相應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對排放標準的實施監督,往往采用抽樣測試檢查制度,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以相應標準進行判定。方法、樣品標準一般通過監測質量控制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總體來說,環境標準實施監督系統應形成歸口管理一實施一自我監督一管理性監督的運行機制。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