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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
本章考綱要點:
( 1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 2 )掌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劃分的有關規定;
( 3 )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
( 5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6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1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確立和沿革
一、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階段(1986-1989)
二、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89-1999)
三、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99-2006)
四、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階段(2006-今)
§2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法律法規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資質管理——是指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條件和執業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我國《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均有規定。
1、《環評法》規定:
《環評法》第19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環評法》第20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上述規定表明:
(1)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性質——屬于中介性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的部門存在利害關系);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認定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選擇——建設單位自主決定
【例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A.評價范圍 B.等級和評價性質 C.等級 D.等級和評價范圍
答案:D
解析:注意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的規定
2、《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規定
第6條: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13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頒發資格證書的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名單,應當定期予以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14條 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上述規定表明:
(1)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2)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3)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或者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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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