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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1《環保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 1 )掌握環境的含義;
( 2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 3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 5 )掌握加強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 6 )掌握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 7 )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 8 )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 9)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 10 )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掌握環境的定義
《環境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此定義中的關鍵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沒有這個前提,就沒法界定環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們說的環境。
【例題】
下列那些是環保法中規定的環境
A交通道路 B鐵路設施 C 樓宇大廈 D土地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均為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天然與人為的自然因素。
二、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環境保護法》第3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此處的其他海域:不是領海,而是指我國有權管轄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領海屬于我國領域,
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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