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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氣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一)掌握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方法
分為現場監測法、收集已有資料法。資料來源分三種途徑,可視不同評價等級對數據的要求采用:
⑴收集評價范圍內及鄰近評價范圍的各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近3年與項目有關的監測資料。
⑵收集近3年與項目有關的歷史監測資料。
⑶進行現場監測。收集的資料應注意資料的時效性和代表性,監測資料能反映評價范圍內的空氣質量狀況和主要敏感點的空氣質量狀況。
一般來說,評價范圍內區域污染源變化不大的情況下,監測資料3年內有效。現場監測應確定監測因子、監測時間和監測點位等,并提出監測需求,委托有資質的監測部門進行監測。
監測因子應與評價項目排放的污染物相關,應包括評價項目排放的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監測時間選取應符合技術導則的要求。
監測點位設置應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地形復雜性、污染源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布局,綜合考慮監測點設置數量。對于地形復雜、污染程度空間分布差異較大,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較多的區域,可酌情增加監測點數目。
各個監測點要有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空氣敏感區、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同時布點還要遵循近密遠疏的原則。
具體監測點位可根據局地地形條件、風頻分布特征以及環境功能區、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所在方位做適當調整。各監測期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監測點位置應重合。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監測點位,應根據各監測期所處季節主導風向進行調整。
(二)掌握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分析方法
⑴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有效性分析應從監測資料來源、監測布點、點位數量、監測時間、監測頻次、監測條件、監測方法以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等方面分析是否符合導則、標準以及監測分析方法等有關要求。
⑵日、小時平均濃度值既可采用現狀監測值,也可采用評價區域內近3年例行監測資料或其他有效監測資料;年均值一般來自于例行監測資料。
監測資料應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對近年來區域污染源變化大的地區,應以現狀監測資料和當年的例行監測資料為準。對于評價范圍有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應獲取其監測資料,分析區域長期的環境空氣質量狀況。
⑶空氣質量監測制度與布點原則應符合《大氣導則》的要求。監測點位置的周邊環境應符合相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
⑷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滿足項目的監測目的,并注意其適用范圍、檢出限、有效檢測范圍等監測要求。涉及GB 3095中各項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應符合GB 3095對分析方法的規定。
對尚未制定環境標準的非常規大氣污染物,應盡可能參考ISO等國際組織和國內外相應的監測方法,在環評文件中詳細列出監測方法、適用性及其引用依據,并報請環保主管部門批準。
⑸凡涉及GB 3095中污染物的各類監測資料的統計內容與要求,均應滿足該標準中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表 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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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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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有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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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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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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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44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2個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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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P,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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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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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60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5個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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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NO2,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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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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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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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P,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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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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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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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NO2,C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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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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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h至少有45min的采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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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