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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評法》第27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例題】
1、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 )
A編制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
B編制環境保護篇章
C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
D 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答案:BCD
解析:注意區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編制的是環境保護篇章,不是規劃環評中的篇章或說明。
2、關于建設項目的后評價的說法正確的是:
A 開展后評價的主體是環保部門
B 開展后評價的時間是在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
C 開展后評價無須再審批
D 任何建設項目均應進行后評價
答案:BC
解析:熟悉建設項目后評價的主體和程序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本節考綱要點:
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環評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1、違法行為:(1)未依法報批、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
2、法律后果:(1)未依法報批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以處以5-20萬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20萬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3、《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3條規定:海洋工程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5-20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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