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概論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 境影響評價法》給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為: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 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對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 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 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 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 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 圍,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4年7月3日以《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試行)》(環發[2004]98號)文件予以發布。《規劃規劃影響評價條例》中對規劃評價的內容、具體形式及公眾參與進行了規范。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 評價;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 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于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 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三同時”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 收是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對策和措施的具體落實和檢查,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從廣義上講,也屬環境影響評價范疇。
二、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按照評價對象,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
聲環境影響評價;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
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環境影響預測評價;
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檢查對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落實程度和效果,驗證環境影響評 價結論的正確可靠性,判斷評價提出的環保措施的有效性,對一些評價時尚未認識 到的影響進行分析研究,并釆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三、環境影響評價應遵循的技術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過程,這種過程重點在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開始前,體現出 環境影響評價的預防功能。決策后或開發建設活動開始,通過實施環境監測計劃和持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還在延續,不斷驗證其評價結論,并反饋給決策者和開發者, 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其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為體現實施環評的這種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實施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循環經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 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科學、公正和實用,并應遵循以下基本技術原則:
與擬議規劃或擬建項目的特點相結合;
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
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最小化;
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
環評師準題庫 "中大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