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一、概述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08)規定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適用于建設項目的新建或改、擴建工程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區域和規劃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亦可參照使用。該導則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IT2.2-93)的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有:評價工作分級和評價范圍確定方法,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內容與要求,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內容與要求,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及要求,環境影響預測推薦模式等。
該導則于2008年12月31日發布,2009年4月1日實施。自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2-93)廢止。
二、術語
1,環境空氣敏感區
指評價范圍內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住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
2.常規污染物
常規污染物指GB3095中所規定的二氧化硫(SO2)、顆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N02)、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
3.特征污染物
特征污染物指項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規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項目實施后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產生影響的特有污染物。
4.大氣污染源分類
大氣污染源按預測模式的模擬形式分為點源、面源、線源、體源四種類別。
點源:通過某種裝置集中排放的固定點狀源,如煙囪、集氣筒等。
面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藝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儲存堆、渣場等排放源。
線源:污染物呈線狀排放或者由移動源構成線狀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機動車排放源等。
體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氣動力學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體積向大氣排放的源,如焦爐爐體、屋頂天窗等。
5.大氣污染物分類
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態分為顆粒物污染物和氣態污染物,其中粒徑小于15μm的污染物也可劃為氣態污染物。
6.排氣筒
排氣筒指通過有組織形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各種類型的裝置,包括煙囪、集氣筒等。
7.簡單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點5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氣筒高度時,定義為簡單地形(圖3-1)。在此范圍內地形高度不超過排氣筒基底高度時,可認為地形高度為0m。
8.復雜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點5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過排氣筒高度時,
定義為復雜地形。復雜地形中各參數見圖3-20
對于存在多源情況下的建設項目,簡單地形與復雜地形的判斷可用該項目凡何高度最高的污染源高度作為判別標準。
9.推薦模式
導則附錄A所列的大氣環境影響預測模式。推薦模式原則上采取互聯網等形式發布,發布內容包括模式的使用說明、執行文件、用戶手冊、技術文檔、應用案例等。推薦模式清單包括估算模式、進一步預測模式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計算模式。
估算模式是一種單源預測模式,適用于建設項目評價等級及評價范圍的確定工作。估算模式利用預設的氣象條件進行計算,通常其計算結果大于采用進一步預測模式的計算濃度值。
進一步預測模式是一些多源預測模式,適用于一、二級評價工作的進一步預測工作。可基于評價范圍的氣象特征及地形特征,模擬單個或多個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在不同平均時限內的濃度分布。不同的預測模式有其不同的數據要求及適用范圍。
10.非正常排放
指非正常工況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點火開滬、設備檢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達不到應有效率、工藝設備運轉異常等情況下的排放。
11.長期氣象條件
指達到一定時限及觀測頻次要求的氣象條件。
一級評價項目的長期氣象條件為:近五年內的至少連續三年的逐日、逐次氣象條件。
二級評價項目的長期氣象條件為:近三年內的至少連續一年的逐日、逐次氣象條件。
12.復雜風場
指評價范圍內存在局地風速、風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風場。一般是由于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一致,形成局地風場或局地環流,如海邊、山谷、城市等地帶會形成海陸風、山谷風、城市熱島環流等。
13.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為保護人群健康,減少正常排放條件下大氣污染物對居住區的環境影響,在項目廠界以外設置的環境防護距離。
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
1,評價工作等級劃分依據
選擇推薦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對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進行分級。結合項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結果,選擇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參數,采用估算模式計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響程度和最遠影響范圍,然后按評價工作分級判據進行分級。正常排放下主要污染物的選擇標準,應結合污染物毒性、污染物排放量及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綜合判定。對于常規污染物,可參考等標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即選擇污染物排放量與環境空氣質量濃度標準比值較大的污染物作為項目主要污染物。
根據項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結果,選擇1-3種主要污染物,分別計算每一種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Pi(第i個污染物),及第i個污染物的地面濃度達標準限
值10%時所對應的最遠距離D10%。其中P,定義為:
式中:Pi—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計算出的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mg/m3;
C0i—第i個污染物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mg/m3。
C0i一般選用GB3095中1小時平均取樣時間的二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對于沒有小時濃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濃度限值的3倍值;對該標準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參照TJ36中的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一次濃度限值。如己有地方標準,應選用地方標準中的相應值。對某些上述標準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參照國外有關標準選用,但應作出說明,報環保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評價工作等級按表3-1的分級判據進行劃分。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按式(3-1)計算,如污染物數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對應的D10%。
評價工作等級的確定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同一項目有多個(兩個以上,含兩個)污染源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則按各污染源分別確定其評價等級,并取評價級別最高者作為項目的評價等級。
(2)對于高耗能行業的多源(兩個以上,含兩個)項目,評價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3)對于建成后全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都有明顯減少的改、擴建項目,評價等級可低于一級。
(4)如果評價范圍內包含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或者評價范圍內主要評價因子的環境質量己接近或超過環境質量標準,或者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特殊項目,評價等級一般不低于二級。
(5)對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為主的新建、擴建項目,應考慮交通線源對道路兩側的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評價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6)對于公路、鐵路等項目,應分別按項目沿線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務區、車站等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計算其評價等級。
(7)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的同時應說明估算模式計算參數和選項。
2.不同評價等級的預測要求
一、二級評價應選擇導則推薦模式清單中的進一步預測模式進行大氣環境影響預測工作。三級評價可不進行大氣環境影響預測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計算結果作為預測與分析依據。
3.評價范圍的確定
根據項目排放污染物的最遠影響范圍確定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即以排放源為中心點,以D10%為半徑的圓或2×D10%為邊長的矩形作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當最遠距離超過25km時,確定評價范圍為半徑25km的圓形區域或邊長50km的矩形區域。
評價范圍的直徑或邊長一般不應小于5km.
對于以線源為主的城市道路等項目,評價范圍可設定為線源中心兩側各200m的范圍。
4.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確定
調查評價范圍內所有環境空氣敏感區,在圖中標注,并列表給出環境空氣敏感區內主要保護對象的名稱、大氣環境功能區劃級別、與項目的相對距離、方位,以及受保護對象的范圍和數量。
四、大氣污染源調查與分析
1.污染源調查與分析對象
對于一、二級評價項目,應調查分析項目的所有污染源(對于改、擴建項目應包括新、老污染源)、評價范圍內與項目排放污染物有關的其他在建項目、已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建項目等污染源。如有區域替代方案,還應調查評價范圍內所有的擬替代的污染源。
對于三級評價項目可只調查分析項目污染源。
2.污染源調查與分析方法
對于新建項目可通過類比調查、物料衡算或設計資料確定;對于評價范圍內的在建和未建項目的污染源調查,可使用已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資料;對于現有項目和改、擴建項目的現狀污染源調查,可利用已有的有效數據或進行實測;對于分期實施的工程項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年內的驗收監測資料、年度例行監測資料或進行實測。
評價范圍內擬替代的污染源調查方法參考項目的污染源調查方法。
3.污染源調查內容與調查清單
一級評價項目污染源調查內容:
(1)污染源排污概況調查。在滿負荷排放下,按分廠或車間逐一統計各有組織排放源和無組織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對改、擴建項目應給出:現有工程排放量、擴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現有工程經改造后的污染物預測削減量,并按上述3個量計算最終排放量;對于毒性較大的污染物還應估計其非正常排放量;對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還應給出周期性排放系數。周期性排放系數取值為0-1,一般可按季節、月份、星期、日、小時等給出周期性排放系數。
(2)點源調查內容。排氣筒底部中心坐標,以及排氣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排氣筒凡何高度(m)及排氣筒出口內徑(m);煙氣出口速度(m/s);排氣筒出口處煙氣溫度(K);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況,年排放小時數(h);毒性較大物質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況,年排放小時數(h)等。點源(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參數調查清單見表3-20
(3)面源調查內容。面源位置坐標,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m2)」,排放工況,年排放小時數(h)等。各類面源參數調查清單表見表3-3一表3-5.
(4)體源調查內容。體源中心點坐標,以及體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體源高度(m);體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況,年排放小時數(h);體源的邊長(m);初始橫向擴散參數(m),初始垂直擴散參數(m),體源初始擴散參數的估算見表3-6和表3-7。體源參數調查清單見表3-8。
(5)線源調查內容。線源幾何尺寸(分段坐標),線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寬度(m),街道街谷高度(m);各種車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留(km-s)];平均車速(km/h),各時段車流量(輛/11)、車型比例。線源參數調查清單見表3-9。
(6)其他需調查的內容。建筑物下洗參數;顆粒物的粒徑分布。顆粒物粒徑分布調查清單見表3-10。
二級評價項目污染源調查內容參照一級評價項目執行,可適當從簡。
三級評價項目可只調查污染源排污概況,并對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參數進行核實。
五、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1.現狀調查原則
現狀調查資料來源分三種途徑,可視不同評價等級對數據的要求結合進行:①收集評價范圍內及鄰近評價范圍的各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近三年與項目有關的監測資料。②收集近三年與項目有關的歷史監測資料。③進行現場監測。
凡涉及GB3095中污染物的各類監測資料的統計內容與要求,均應滿足該標準中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涉及GB3095中各項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應符合GB3095對分析方法的規定。
監測方法應首先選用國家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監測方法。對尚未制定環境標準的非常規大氣污染物,應盡可能參考ISO等國際組織和國內外相應的監測方法,在環評文件中詳細列出監測方法、適用性及其引用依據,并報請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滿足項目的監測目的,并注意其適用范圍、檢出限、有效檢測范圍等監}!J要求。
2.現有監測資料分析
對照各污染物有關的環境質量標準,分析其長期濃度(年均濃度、季均濃度、月均濃度)、短期濃度(日平均濃度、小時平均濃度)的達標情況。若監測結果出現超標,應分析其超標率、最大超標倍數以及超標原因。此外,還應分析評價范圍內的污染水平和變化趨勢。
3.現狀監測
(1)監測因子。凡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屬于常規污染物的應篩選為監測因子。項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中有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也應篩選為監測因子;對于沒有相應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且屬于毒性較大的,則應按照實際情況,選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為監測因子,同時應給出參考標準值和出處。
(2)監測制度。一級評價項目應進行二期(冬季、夏季)監測;二級評價項目可取一期不利季節進行監測,必要時應作二期監測;三級評價項目必要時可作一期監測。每期監測時間,至少應取得有季節代表性的7天有效數據,采樣時間應符合監測資料的統計要求。對于評價范圍內沒有排放同種特征污染物的項目,可減少監測天數。對于部分無法進行連續監測的特殊污染物,可監測其一次濃度值,監測時間須滿足所用評價標準值的取值時間要求。
(3)監測布點要求。監測點設置應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結合地形復雜性、污染源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布局,綜合考慮監測點設置數量。
一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應包括評價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點位不少于10個;二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應包括評價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點位不少于6個。對于地形復雜、污染程度空間分布差異較大,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較多的區域,可酌情增加監測點數目。三級評價項目,若評價范圍內已有例行監測點位,或評價范圍內有近3年的監鋇!資料,且其監測數據有效性符合導則有關規定,并能滿足項目評價要求的,可不再進行現狀監測,否則,應設置2-4個監測點。若評價范圍內沒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種特征污染物的,可適當減少監測點位。
對于公路、鐵路等項目,應分別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務區、車站等大氣污染源)評價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設置監測點位。
城市道路項目,可不受上述監測點設置數目限制,根據道路布局和車流量狀況,并結合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分布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設置監測點位。
(4)監測布點原則。監測點的布設應盡量全面、客觀、真實反映評價范圍內的環境空氣質量。依項目評價等級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監測布點。
一級評價項目:以監測期間所處季節的主導風向為軸向,取上風向為0°,至少在約0°,45°,90°,135°,180°,225°,270°,315°方向上各設置1個監測點,在主導風向下風向距離中心點(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離,加密布設1-3個監測點。具體監測點位可根據局地地形條件、風頻分布特征以及環境功能區、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所在方位做適當調整。各個監測點要有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空氣敏感區、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各監測期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監測點位置應重合。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監測點位,應根據各監測期所處季節主導風向進行調整。
二級評價項目:以監測期間所處季節的主導風向為軸向,取上風向為0°,至少在約0°,90°,180°,270°方向上各設置1個監測點,主導風向下風向應加密布點。具體監測點位根據局地地形條件、風頻分布特征以及環境功能區、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所在方位做適當調整。各個監測點要有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空氣敏感區、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如需要進行二期監測,應與一級評價項目相同,根據各監測期所處季節主導風向調整監測點位。
三級評價項目:以監測期所處季節的主導風向為軸向,取上風向為0°,至少在約0°,180°方向上各設置1個監測點,主導風向下風向應加密布點,也可根據局地地形條件、風頻分布特征以及環境功能區、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所在方位做適當調整。各個監測點要有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空氣敏感區、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如果評價范圍內己有例行監測點可不再安排監測。
城市道路評價項目:對于城市道路等線源項目,應在項目評價范圍內,選取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設置監測點。監測點的布設還應結合敏感點的垂直空間分布進行設置。
各級評價項目現狀監測布點原則匯總見表3-11.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置的周邊環境應符合相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監測點周圍空間應開闊,采樣口水平線與周圍建筑物的高度夾角小于30°;監測點周圍應有270°采樣捕集空間,空氣流動不受任何影響;避開局地污染源的影響,原則上20m應沒有局地排放源;避開樹木和吸附力較強的建筑物,一般在15~20m范圍內沒有綠色喬木、灌木等。同時注意監測點的可到達性和電力保證。
(5)監測采樣。環境空氣監測中的采樣點、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的要求,按相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6)同步氣象資料要求。應同步收集項目位置附近有代表性,且與各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時間相對應的常規地面氣象觀測資料。
(7)監測結果統計分析。以列表的方式給出各監測點大氣污染物的不同取值時間的濃度變化范圍,計算并列表給出各取值時間最大濃度值占相應標準濃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標率,并評價達標情況;分析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日變化規律以及大氣污染物濃度與地面風向、風速等氣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關系;分析重污染時間分布情況及其影響因素。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