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第一節概述
一、固體廢物定義與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可見固體廢物來源十分廣泛,種類也十分龐雜。但大體上可分為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按其特性可分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由于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應性、傳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因此危險廢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危險廢物定義
危險廢物系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及《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柳!定方法》CGB/T1555-95)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定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系指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認定其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例如粉煤灰、煤研石和爐渣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又分為工類和II類兩類。
I類:按照《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在6-9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II類:按照《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規定的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或者pH在6-9之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四、醫療廢物定義
醫療廢物是指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傳染性、毒性及其他相關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共分五類,并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要求
(1)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確實不能利用的,必須實行無害化處置。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2)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3)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4)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貯存危險廢物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