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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熟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2條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3條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44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45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水防法細則》
第32條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注意:
(1)本條是針對水源保護區
(2)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3)地下水源水質標準為《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33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 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34條 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咸水、咸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療價值和特殊經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35條 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36條 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37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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