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1、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過程及審批時限。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了解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
21、了解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余見課本)
22、了解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建議或調整建議:
(一)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建設項目投資性質、立項主體、建設規模、工程特點等因素為依據,分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和非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兩類規定審批級別;
(二)對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由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23、了解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制度的有關規定。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5.有關區域性開發建設規劃的規定
24、了解編制區域性開發建設規劃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25、了解申請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條件;
申請甲級評價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具有專門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二)能夠獨立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調查分析和主要環境要素的影響預測,開展生態現狀調查和預測,對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監測數據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應有四名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和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備從事環境影響評價三年以上的工作業績。上述所有人員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持證上崗要求,熟悉和遵守國家與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
(四)具備專職從事工程、環境、生態、社會經濟等專項工作的技術人員;
(五)配備有與業務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繪圖設備。
申請乙級評價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具有專門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二)能夠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調查分析和主要環境要素的影響預測,開展生態現狀調查和預測,對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監測數據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應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上述人員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持證上崗要求,熟悉和遵守國家與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
(四)具備專職從事工程、環境、生態、社會經濟等專項工作的技術人員;
(五)配備有與業務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繪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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