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總則
(一)一般性原則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對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運營期和服務期滿后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為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保護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程度,結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將建設項目分為四類,詳見附錄AoI類、且類、III類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執行本標準,IV類建設項目不開展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二)評價基本任務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按本標準劃分的評價工作等級開展相應評價工作,基本任務包括:識別地下水環境影響,確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開展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完成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與評價;預測和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提出有針對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與對策,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
(三)工作程序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劃分為準備階段、現狀調查與評價階段、影響預測與評價階段和結論階段。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見圖5-lo
(四)各階段主要工作內容
1.準備階段
搜集和分析國家和地方有關地下水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相關規劃等資料;了解建設項目工程概況,進行初步工程分析,識別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開展現場踏勘工作,識別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確定評價工作等級、評價范圍以及評價重點。
2.現狀調查與評價階段
開展現場調查、勘探、地下水監測、取樣、分析、室內外試驗和室內資料分析等工作,進行現狀評價。
3.影響預測與評價階段
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依據國家、地方有關地下水環境的法規及標準,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
4.結論階段
綜合分析各階段成果,提出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防控措施,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沏!計劃,給出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五、地下水環境影響識別
(一)基本要求
(1)地下水環境影響的識別應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確定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基礎上進行,根據建設項目建設期、運營期和服務期滿后三個階段的工程特征,識別其正常狀況和非正常狀況下的地下水環境影響。
(2)對于隨著生產運行時間推移對地下水環境影響有可能加劇的建設項目,還應按運營期的變化特征分為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別進行環境影響識別。
(二)識別方法
(1)根據附錄A,識別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
(2)根據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特征,識別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
(三)識別內容
(1)識別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裝置和設施(位置、規模、材質等)及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運營期、服務期滿后可能的地下水污染途徑。
(2)識別建設項目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因子。特征因子應根據建設項目污廢水成分(可參照HJ/T2.3)、液體物料成分、固廢浸出液成分等確定。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