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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P421)
一、熟悉驗收重點、范圍及驗收標準的確定
(一)驗收重點的確定依據:
⑴項目可研、初設及批復等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工藝方法及與CP有關的各項EP設施和各項生態EP設施,包括監測手段。
⑵EIA及其批復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各項EP措施、污染物排放、敏感區域保護、總量控制及生態保護的有關要求。
⑶各級EP主管部門針對CP提出的具體EP要求。
⑷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的敏感區。
⑸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
(二)驗收重點
1.核查驗收范圍。
①核實項目工程組成,對照原EIA批復文件及設計文件檢查,包括建設內容、規模及產品、生產能力,工程量、占地面積等及變更情況。
②核實該項目EP設施建成及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確定EP驗收的主要對象。重點核查為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區域內落后生產設備的淘汰、拆除、關停情況;落實“以新帶老”,落后工藝改進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情況等。
③核查周圍是否存在EP敏感區,確定必需進行的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
2.確定驗收標準。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質量達標和總量控制滿足要求是CP竣工EP驗收達標的主要依據。CP竣工EP驗收,原則上采用環評階段經EP部門確認的EP標準與EP設施工藝指標作為驗收標準,對已修訂、新頒布的EP標準應提出驗收后按新標準進行達標考核的建議。
3.核查驗收工況。按項目產品及中間產品產量、原料、物料消耗情況,主體工程運行負荷情況等,核查CP竣工EP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條件。
4.核查驗收監測(調查)結果。核查CPEP設施的設計指標,判定企業EP設施運轉效率和企業內部污染控制水平。重點核查CP外排污染物的達標排放情況,主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及設計指標的達標情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敏感點環境質量達標情況,清潔生產考核指標達標情況,有關生態保護的環境指標(植被覆蓋率、水土流失率)的對比評價結果等。
5.核查驗收環境管理。環境管理檢查涵蓋了驗收監測(調查)非測試性的全部內容,驗收核查應包括:
①建設單位在設計期、施工期執行相關的各項環保制度情況;
②落實環評及其批復有關水土流失防治、噪聲防治、生態保護等環保措施情況;
③建成相應的環保設施情況。建成投產后是否建立健全了環保組織機構及環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是否穩定達標排放;
④檢查建設單位是否規范排污口、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實施環境污染日常監測等。
6.現場驗收檢查。按照CP布局特點或工藝特點,安排現場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水、氣、聲(振動)、固廢污染源及其配套的處理設施、排污口的規范化、EP敏感點及相應的監測點位,在線監測設備監測結果的查驗,水土保持、生態保護、自然景觀恢復措施等的實施效果。
核查CP環境管理檔案資料,內容包括:環保組織機構、各項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施工期環境監理資料、日常監測計劃(監測手段、監測人員及實驗室配備、檢測項目及頻次)。
7.風險事故EP應急措施檢查。CP運行過程中,出現生產或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損害的,驗收工作中應對其污染防范預案和應急措施進行檢查,檢查內容還應包括應急體系、預警、防范措施、組織機構、人員配置和應急物資準備等。
8.驗收結論。依據CP竣工EP驗收監測(調查)結論,結合現場檢查情況,主要監測(調查)結果符合環保要求的,給予通過驗收;主要監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態保護措施未落實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達到要求,另行監測或檢查合格后給予通過。限期仍達不到要求的,則按法律程序由環保主管部門下達停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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