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教材考試重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熟悉鐵路、公路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有關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08-29 1998-01-01)
熟悉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10-09 1994-12-01)
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熟悉自然保護區各區域內禁止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1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12-27 1999-01-01)
熟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第二十五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6、《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務院 國函[1998]5號 1998-01-12)、《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國務院 國函[2002]84號) 2002-09-19)
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
三、禁止新建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建成的生產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逐步實行限產或關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應按照規劃的要求分期分批補建煤炭洗選設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要在2000年前采取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減排措施。
17、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設部 國家環保總局 科技部 建城[2000]124號 2000-05-29)
熟悉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原則;(2.2、2.3)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并與生活污水合并處理。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并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游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