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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質量標準》
1.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1.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2.地下水質量分類: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Ⅰ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Ⅱ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Ⅲ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Ⅳ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適當處理后可做生活飲用水。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3.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標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依據。
4.地下水水質監測
地下水水質監測要求:①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監測。②各地地下水檢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兩次(豐、枯水期)。③監測項目: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氟化物、砷、汞、鉻、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他項目。
5.地下水質量評價: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評價方法為單項組份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5.1單項組份評價應遵循的原則:⑴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⑵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⑶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評價。
單項組份評價方法與地表水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相同。
5.2綜合評價: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
6.地下水質量保護: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任命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污水回灌、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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