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
(1)掌握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有關規定;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品方案、主要工藝、主要原材料發生重大變化,污染物種類或污染物的排放與環境影響評價預測情況相比有較大變化。(2)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發生較大變化,或運行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對新的環境敏感目標產生影響,或可能產生新的重要生態影響的。(3)建設、運行過程中,當地人民政府對項目所涉及區域的環境功能作出重大調整,要求建設單位進行后評價的。(4)跨行政區域、存在爭議或者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
(3)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形式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洋工程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未報批、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未報批、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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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