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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掌握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1、新建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例題】
在下列哪些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A渠道B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C 運河D 重要漁業水域
答案:BD
解析:B是根據《水防法細則》第23條規定,D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2、地表水體納污禁止行為《水防法》
第29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30條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31條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2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33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34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3、向地表水排污的要求
第34條2款 向水體排放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第35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第36條 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第37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廢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水防法細則》第24條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用于灌溉的水質及灌溉后的土壤、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 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38條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向就近的航政機關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
4、船舶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污染,必須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水防法細則》
第25條 在內河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并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合格證書。船舶無防污設備或者防污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當限期 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26條 在內河航行的船舶,必須持有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防污文書或者記錄文書。在內河航行的150總噸以上的油輪 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必須持有油類記錄本。
【例題】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下列哪項所列廢物禁止向水體排放?()
A 油類廢液B 含病原體的污水C 城市垃圾D 船舶殘油E 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答案:ACD
解析:掌握禁止向地表水體排污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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