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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要內容《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2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標準分級(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097——《海水水質標準》)
2.1排入GB3838中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2.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2.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2.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2.1和2.2的規定。
2.5GB3838中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3.污染物分類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和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執行標準:標準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為時限,對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規定了不同的限值。
對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標準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該、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標準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輻射防護規定》。
5.有關排放口的規定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對于第一類污染物,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對于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相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計算方法求得的混合排放時該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6.監測頻率要求: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樣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7.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限值見教材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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