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一、概述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適用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也可參照本導則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地面水指存在于陸地表面的各種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庫。考慮到地面水與海洋之間的聯系,在本導則中還包括了有關海灣(包括海岸帶)的部分內容。
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分為三級。對于不同級別的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等相應的技術要求有所不同。
低于第三級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必進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只要求進行簡單的水環境影響分析。
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
(一)評價工作等級劃分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受納水域的規模以及水質要求進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級別的劃分。
評價工作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評價最詳細,二級次之,三級較簡略。
內陸水體的分級判據見表4-1。海灣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見表4-2。
(二)分級判據的基本內容
1.污水量
污水排放量Q(m3/d)劃分為5個等級:
Q≥20000;
20000>Q≥10000;
10000>Q≥5000;
5000>Q≥1000;
1000>Q≥200。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循環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極少的清凈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熱量大的冷卻水的排放量。
2.污染物分類
根據污染物在水環境中輸移、衰減特點以及它們的預測模式,將污染物分為四類:
持久性污染物(其中還包括在水環境中難降解、毒性大、易長期積累的有毒物質);
非持久性污染物;
酸和堿(以pH表征);
熱污染(以溫度表征)。
3.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
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按污水中擬預測的污染物類型以及某類污染物中水質參數的多少劃分為復雜、中等和簡單三類。
復雜:污染物類型數≥3,或者只含有兩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
中等:污染物類型數=2,且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或者只含有1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
簡單:污染物類型數=1,需預測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
4.地面水域的規模
河流與河口,按建設項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劃分為:
大河:≥150m3/s;
中河:15~150m3/s;
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庫,按枯水期湖泊、水庫的平均水深與水面面積劃分為:
具體應用上述劃分原則時,可根據我國南、北方以及干旱、濕潤地區的特點進
行適當調整。
5.水質類別
地面水質按GB3838-2002劃分為五類:I、IIIIII,IV,V。如受納水域的實際功能與該標準的水質分類不一致時,由當地環保部門對其水質提出具體要求。
在應用表4-1和表4-2時,可根據建設項目及受納水域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評價級別。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