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相關的水環境標準
一、《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主要內容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適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
批準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進行管理;處理后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用于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進行管理。
(二)水域環境功能和標準分類
水域環境功能: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水域環境功能與水質標準: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三)基本項目中的常用項目標準限值
基本項目中的常用項目標準限值見表4-5。
(四)水質監測
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
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本標準中規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適用性檢驗。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部分項目的分析方法見表4-6。
(五)水質評價原則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
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本標準中的基本項目、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
(責任編輯:lqh)